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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自雇移民申请人在确定了自己所从事职业系在联邦政府颁布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全”中第5大项的类别中,接下来就是要确定经历能否满足联邦移民局该项申请条件的要求,下面我们对以下要求进行解读:
1、近5年中至少有2次参加文、体领域世界级活动并获奖项的经历;
2、或者近5年中至少有2年的自雇经历;
3、或者近5年中有1次参加文、体领域世界级活动并获奖项的经历和1年的自雇经历。
以上三项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其中第1项仅从字面描述便可理解,但具备该项经历的申请人可谓凤毛麟角;但具备第2项经历的申请人则是不乏其人;而具备第3项经历的申请人,则为第1项和第2项的融合体。所以这里我们对第2项所述的自雇经历作了归纳总结,常见形式有以下三种:
1、有自己的工作室或俱乐部,通常注册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即是经营者、老板,同时又是工作室的老师或教练等;如:从事与职业相关领域的各类艺术培训、影视游戏、摄影摄像、录音录像、平面设计、造型设计、新媒体、手工艺等工作室或游泳、滑冰、网球、健身、瑜伽、武术、跆拳道、国际象棋等体育运动俱乐部;
2、有自己持股的公司,通常注册形式为有限公司,申请人即是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正、副总经理等职务,同时又要以己专长负责完成具体业务;如:从事与职业相关领域的文化传媒、文创编辑、影视制片、广告设计、室内设计、场馆设计、展会设计、服装设计和珠宝设计等公司;
3、自己与一家或多家机构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申请人以己专长为合作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并按照完成工时或作品、项目等结算收入的自由职业者。
除以上三种常见形式外,还有一些申请人尽管在事业单位或者某些机构有自己的全职工作,但同时利用自己闲暇时间和假期以其文体、艺术专长承接相关工作并获报酬,且累积时长亦可满足自雇经历之年限要求的兼职工作者。
综上所述的申请人均具备联邦移民局所要求的自雇经历。因自雇经历系联邦自雇移民申请的核心条件,故清晰明确的判断把握该条件对于整个申请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来源:美加宝海外投资置业,加美澳联进行综合整理,如您认为涉及版权事宜,请联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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